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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电话:0451-82815255
  • 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145号

一、省公安厅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公安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全省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侦办上级交办的和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全省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六)实施并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七)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禁毒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省公安机关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指导、检查、监督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相关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一)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与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方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与公安工作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十二)按规定权限负责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拟订全省公安队伍建设的政策,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订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况,起草重要文件;督促厅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开展全省公安发展规划调查研究;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二)队伍建设处。拟订全省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政策;开展公安队伍建设课题调查研究;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省公安队伍表彰奖励工作。

(三)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工资抚恤等工作;承担协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落实人民警察警衔工作政策规定,办理警衔事宜;指导和管理全省公安系统警务辅助人员工作。

(四)教育培训处。指导、检查、监督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安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工作;规划、指导全省公安训练基地建设,管理厅属公安院校和人民警察训练中心。

(五)新闻宣传处。拟订全省公安新闻宣传政策;组织、指导全省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建设、新闻信息发布、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公安机关影视和新闻报道工作。

(六)警务保障部。拟订全省公安机关装备建设规划,管理、调拨警用装备物资;组织、协调全省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拟订厅机关警务保障需求计划;承担厅机关经费管理、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工作。

(七)督察审计总队。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全省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受理、督办对全省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和群众信访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八)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掌握全省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情况,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

(九)治安管理总队(无人机治安管控与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拟订全省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规定;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实有人口、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和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巡警队、特警队、检查站建设以及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工作;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组织、指导无人机治安管控和警用航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港航治安保卫工作。

(十)刑事侦查总队(省反诈骗中心)。掌握全省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刑事犯罪侦查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打击涉黑涉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牵头组织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

(十一)刑事技术总队。拟订全省刑事技术和警犬技术工作发展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应用;承担全省重大活动和重要警卫安保任务的警犬安检搜爆工作;承担全省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现场勘验及技术支援,疑难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和复核工作;承担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总队)。掌握全省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动态,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对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协调、组织侦办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

(十三)监所管理总队(留置看护总队)。拟订监所管理的规定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和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掌握羁押情况,检查、指导全省监管场所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留置场所看护勤务工作。

(十四)交通管理总队(交通管理局)。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公路治安秩序;参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和重大活动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实施对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审批;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技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参与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十五)法制总队(厅直属公安局)。组织起草公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拟订全省公安执法工作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公安机关普法工作;指导、办理公安机关听证、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十六)国际合作总队。落实公安机关国际合作方针、政策;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与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方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七)禁毒总队。掌握全省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开展禁毒情报分析研判,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全省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依法承担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管理工作。

(十八)科技信息化总队。落实科技强警政策、规划;承担公安科技立项、科研开发、成果管理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研究、开发公安专用装备,拟订我省公安机关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实施技术监督;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十九)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入境管理局)。承担公民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来华工作和留学外国人入境审查、居留许可审查,组织实施口岸签证签发管理、签证延期换发,组织实施外国人来华留学、工作、旅行和停留、居留管理,受理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承担难民管理相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治理和非法移民遣返工作,防范查处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

政治部。承担本部门本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干部人事、教育训练、宣传文化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厅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有关职责。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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